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SF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陈韵云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浙江青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豪克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1967332号“大地农庄 LAND FARM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26755号决定,于2023年08月1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浙江青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其于2020年1月9日至2023年1月8日指定期间内使用复审商标的相关证据材料。浙江青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品牌标签、包装合作协议及发票、购销合同及发票、发货单、品牌加盟合同及银行电子回单、工服装采购协议及发票、天猫产品展示截图、门店照片、产品图片、授权书、合作协议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及被许可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复审商标在肉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鱼制食品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网络查询结果显示复审商标并未在肉、鱼制食品商品上进行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供证据进行质证。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肉、鱼制食品商品上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已逐步形成集生猪养殖、屠宰加工、销售、肉制品深加工等业务于一体综合性农业企业,是目前浙江省最大的生猪定点屠宰加工企业,浙江省重点骨干龙头企业。被申请人提交证据可以证明其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实际使用。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参见第7977374号“大地農莊 LAND FARM”商标撤销复审案件答辩光盘证据):
1、被申请人与嘉兴合美文创产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复审商标品牌标签、包装合作战略协议、发票、印刷品和实物图片等相关证据;
2、被申请人与北京膳天下食品有限公司签订复审商标商品的《销售合同》、发票、发货单等证据;
3、被申请人与周华签订复审商标商品《品牌加盟合同》;
4、被申请人与徐迎春签订复审商标商品《品牌加盟合同》及汇款电子回单;
5、被申请人与昆山市玉山镇宏之帅服装经营部签订的复审商标相关工服制作的《工装采购协议》、发票、工服效果图等证据;
6、被申请人与北京膳管家食品有限公司签订复审商标《商标使用授权书》;
7、被申请人与上海亿欣食品销售有限公司签订复审商标商品的《销售合同》、发票、发货单等证据;
8、被申请人与嘉兴久达食品有限公司签订的原材料加工的《合作协议书》;
9、被申请人与刘丽签订复审商标商品《品牌加盟合同》、转让记录等证据;
10、复审商标线上销售截图和线下实体店图片等相关证据。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我局对有关复审商标注册三年连续停止使用撤销案卷进行了调阅,经核实,除被申请人与武山峰签订的《品牌加盟合同》外,被申请人在上述程序中提交的其他证据与其在复审程序提交的证据基本一致。
我局已将被申请人提供的答辩材料及上述证据材料复印件寄送至申请人进行质证,申请人对此提出的质证意见主要为:被申请人提交证据中大部分指向的并非本案复审商标,而是纯中文汉字商标,且鉴于被申请人名下文字和字母组合商标众多,在未标明具体图样的情况下,仅凭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具体使用的是本案复审商标。申请人提供证据不能证明其在肉、鱼制食品商品上真实、有效的使用复审商标。因此,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肉、鱼制食品商品上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6月30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29类肉、食用海藻提取物、肉罐头、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加工过的槟榔、腌制蔬菜、蛋、天然或人造的香肠肠衣、牛奶制品、食用油、果冻、加工过的坚果、干食用菌、豆腐制品、鱼制食品商品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复审商标在2020年1月9日至2023年1月8日指定期间是否在肉商品上进行了实际使用。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所有人的使用证据和商标被许可人的使用证据。
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显示其于指定期间内将嘉兴合美文创产业有限公司列入标签、印刷包装供应商体系库,并附有需求清单以明确产品的名称、品牌、规格、型号、单价,所附清单中包含“大地农庄 LAND FARM”猪肝、猪脚、猪肉糜等产品标签等印刷品,在案附有销售发票、付款业务回单、对应明细表、产品包装照片等予以佐证。证据2、7销售合同显示被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向北京膳天下食品有限公司等销售“大地农庄 LAND FARM”产品,在案附有“大地农庄 LAND FARM”猪肉产品发货单、销售发票予以佐证。证据3、4、9品牌加盟合同及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其与武山峰签订的《品牌加盟合同》显示被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授权周华、徐迎春等销售其提供的“大地农庄 LAND FARM”肉品,部分附有银行电子回单予以佐证。证据6商标使用授权书显示被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授权北京膳管家食品有限公司使用复审商标。虽然被申请人实际使用的商标标识与复审商标存在细微差别,但并未改变显著特征,因此,可以视为是对复审商标的使用。综合以上证据结合证据10线上售卖截图、实体门店照片等证据可以形成相互印证的有效证据链证明被申请人在2020年1月9日至2023年1月8日指定期间内将复审商标在肉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肉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