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保炎统筹 52059285

阅读:30369 2022-04-1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保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七点半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河北玛力商贸有限公司 异议人保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河北玛力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45期《商标公告》第52059285号“保炎统筹”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

  异议人:保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七点半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河北玛力商贸有限公司

  异议人保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河北玛力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45期《商标公告》第52059285号“保炎统筹”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保炎统筹”,指定使用于第42类“质量检测;车辆性能检测;建设项目的开发;计算机平台的开发”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第57587156号“保炎BAOYAN”、第57570006号”保炎统筹“、第57576070号“保焱统筹”商标申请日期晚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日期,故其未构成被异议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0771618号、第50744367号“保炎BAOYAN”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的“广告;市场营销”、第36类的“保险咨询;银行”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内容、方式及对象等方面均具有差异,不属于类似服务,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恶意摹仿、抄袭、抢注其引证商标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2059285号“保炎统筹”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保炎统筹 52059285》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8399.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