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1456234号“一虎二”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一虎二 71456234

阅读:21893 2024-02-2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北京平西昊远企业管理中心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456234号“一虎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根据其核心产品的特征独创臆造的品牌,其与申请人之间具有极强的指向性关系。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4654959号商标…

  申请人:北京平西昊远企业管理中心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456234号“一虎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根据其核心产品的特征独创臆造的品牌,其与申请人之间具有极强的指向性关系。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4654959号商标、第56385732号商标、第707755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权利人已注销,且无证据显示存在继受主体,故不会与申请商标造成混淆误认。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资质证明文件、“京白梨”获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相关资料及相关宣传使用材料等证据扫描件。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权利人于2022年12月27日被核准注销,距本案审理之时未满三年,且其权利状态本案结论不产生实质性影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文字构成、呼叫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可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相区分。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2月20日

本文《关于第71456234号“一虎二”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一虎二 71456234》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83983.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