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1128641号“OCTAVE INSTITUT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OCTAVE INSTITUTE 71128641

阅读:64290 2024-02-2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音昱学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128641号“OCTAVE INSTITUT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270689号“OCTAVE”商标、第16270690号“音昱OCTAVE及图”商标(以…

  申请人:音昱学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128641号“OCTAVE INSTITUT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270689号“OCTAVE”商标、第16270690号“音昱OCTAV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外观和呼叫方面存在显著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和申请人名称不存在实质性差异,其注册和使用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未违反相关规定。引证商标一、二属于申请人关联公司,其已同意双方商标在中国共存注册和使用,并且引证商标一、二所有人已出具同意函。经查,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一、二所有人出具的经公证认证的同意函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所有人提交了经公证认证的商标同意函。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商业管理咨询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各自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OCTAVE”、引证商标二独立认读部分“OCTAVE”,在整体构成、呼叫、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的“INSTITUTE”可译为“学院”,与申请人名义存在实质性差异,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容易使公众对服务的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该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另,引证商标一、二权利人虽于本案中出具了商标同意函,认可申请商标的注册及使用,我局对此认为,注册商标虽为私权,但其同时亦涉及公众利益。在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近似商标,从而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的情况下,即使引证商标一、二权利人同意申请商标的注册,亦不能否认其可能易对相关公众利益造成损害。故我局对该商标共存协议不予接受。

  此外,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它商标注册的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2月20日

本文《关于第71128641号“OCTAVE INSTITUT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OCTAVE INSTITUTE 71128641》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83966.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