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熊大 40896436

阅读:66522 2022-04-1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揭西县熊大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雄风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异议人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揭西县熊大食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44期《商标公告》第40896436号“熊大”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

  异议人: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揭西县熊大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雄风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异议人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揭西县熊大食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44期《商标公告》第40896436号“熊大”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熊大”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冰淇淋;食品用香料(含醚香料和香精油除外);酱油;谷类制品”。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2208009号“熊大BOONIE BEARS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茶饮料;元宵”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中异议人提供的《熊大》著作权登记证书(2011年、2012年)复印件、中央电视台《熊出没》动画片播出证明、播放排行等材料复印件、各网络平台的宣传使用证据等可以证明:“熊大”为异议人公司制作的《熊出没》系列影视动漫作品的主要角色名称,随着该系列影视动漫作品在全国各地电视台、网络平台、院线影院持续播出,并经异议人的大量宣传使用,该系列影视动漫作品在中国大陆地区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被异议人将该系列动漫作品中主要角色名称“熊大”作为商标申请注册,不当借助了该动漫作品在公众中的影响力,缩短了被异议商标标识商品被公众授受的时间,使其获得更多交易机会和经济效益,从而损害了异议人享有的合法在先权益,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不得损害他人在先权利”之规定。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0896436号“熊大”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熊大 40896436》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83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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