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香港爱琪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珠海腾龙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游庆和
申请人因第10491315号“辣妈当家”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14547号决定,于2023年06月0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商标局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19年10月19日至2022年10月18日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不能证明其在复审服务上的使用,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一直在使用复审商标。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经核实,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与本案证据相同):
1.商标许可使用合同;
2.委托销售合作协议书;
3.发票。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2年2月15日申请注册,于2013年4月21日核准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2022年10月19日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服务上的注册提出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是否在其核定的第35类全部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申请人证据1仅表明珠海市横琴灵敏科技有限公司为复审商标合法使用人;证据2、3或未显示复审商标,或未显示复审服务。故,申请人证据难以形成证据链,不能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在第35类全部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