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郭玉梅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起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687052号“ITALY DESIGN COLORADO FIVE STAR QUALITY C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具有除外国国家名称、外国地名外的其他含义,不会使公众对商品的产源、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074949号“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的“ITALY”为意大利的国名,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产源等特点产生误认,且“FIVE STAR QUALITY”可译为“五星品质”,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另,“COLORADO”可译为“科罗拉多”,是美国西部的州名,为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之情形。
申请商标“C及图”部分与引证商标“G及图”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构图特点等方面均较为相近,整体上难以区分,两商标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不予注册的情形属于禁用条款,相关标志无论是否经过使用,均不能获准注册和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