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内蒙古洮源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权唐(重庆)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101098号“拖船酿造”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不是日常用语,使用在指定项目上,具有显著性,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申请商标经过广泛宣传及使用,已强化了申请商标的显著性,与申请人形成了一一对应的关系,若不予注册,将给申请人造成极大的经济损失及商誉损失。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图、酒杯、包装盒照片、线上店铺信息及用户评价、微信公众号、海报等证据扫描件。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拖船酿造”指定使用在复审服务上,相关公众一般不易将之作为区分服务来源的标志加以识别,整体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显著特征,从而可作为商标获准注册。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