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双峰电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四海方圆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深圳市深测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5月23日对第52886204号“UKCA”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UKCA”是英国的“CE”强制认证标志,争议商标与英国合格评定标志完全相同,争议商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二、被申请人是一家检验机构,从事包括“CE”认证在内的各项认证,是业内企业,被申请人具有不良目的。争议商标不具有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不具有显著性。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件):CE标志百度百科词条;知乎对UKCA标志的介绍文章;搜狐刊登的对UKCA标志的介绍文章;百度搜索UKCA认证获得的检索结果;各认证机构公布在网上的UKCA认证图片;企查查被申请人公司信息;被申请人网站截图。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1月11日提出注册申请,2021年9月7日获准注册在第9类“电源适配器;显示器”等商品上,现处有效期内。争议商标被我局作出的无效宣告裁定书裁定在全部商品上予以宣告无效,现正处于诉讼程序中。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关于申请人引用的《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由申请人提交的百度搜索UKCA认证获得的检索结果、各认证机构公布在网上的UKCA认证图片等证据可知,“UKCA”标志为英国合格评定标志,是一种新的英国产品标志,于2021年1月1日生效,争议商标与英国合格评定标志在字母构成、予消费者整体印象等方面几乎相同,构成近似。被申请人未经授权,亦未对该商标的合理来源进行解释说明,将与官方标志近似的标志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之情形。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在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采取了欺骗手段或其它不正当手段。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的其他评审理由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