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GULLEN 49141815

阅读:155447 2022-03-1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广州娇兰佳人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律普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新疆姑乐蓝服装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州娇兰佳人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新疆姑乐蓝服装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38期《商标公告》第49141815号“GULLEN”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

  异议人:广州娇兰佳人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律普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新疆姑乐蓝服装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州娇兰佳人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新疆姑乐蓝服装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38期《商标公告》第49141815号“GULLEN”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GULLEN”指定使用于第3类“香;去污剂”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616272号“娇兰佳人GIALEN及图”、第8380936号“娇兰佳人GIALEN”、第8380906号、第27531480A号、第40307811号“GIALEN”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类“洗面奶;去渍剂;化妆品用香料”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部分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英文字母组成、读音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9141815号“GULLEN”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GULLEN 49141815》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83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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