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河南金水电缆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514890号“二厂金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认为,驳回决定中引证了第50106521号“二厂erchang”商标、第54866661号“二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其中引证商标一在不予注册复审程序中已被不予核准注册,引证商标一的不予注册复审决定已生效。据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不存在权利冲突;引证商标二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被驳回,引证商标二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据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