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钟立文
委托代理人:北京联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美加贸易有限公司
国内接收人:金钟哲
国内接收人地址: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八龙路府西雅园号楼单元
申请人于2023年03月24日对第50622283号“PASSION TWIST”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PASSION TWIST”指代由两股发辫组合而成的特有编发风格,最早由迈阿密知名发型师凯琳·罗杰斯(Kailyn Rogers)于2018年设计并发布。以英语为母语的国家基于对该类发型的了解,“PASSION TWIST”已成为美容美发领域通用术语。2、争议商标用于其核定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风格和形状等特点,不具有显著性。美国专利局与商标局曾多次以“PASSION TWIST”缺乏显著性驳回其注册申请。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发型设计师师凯琳·罗杰斯(Kailyn Rogers)个人网站主页对“PASSION TWIST”的介绍;
2、ELLE杂志、Instagram及其他时尚网站对“PASSION TWIST”的讨论和推荐;
3、CHROME浏览器关键词搜索结果页面;
4、亚马逊中国、淘宝网、1688关于“PASSION TWIST”产品的销售业截图;
5、有道词典等在先词典的释义截图;
6、美国专利局与商标局关于包含“PASSION TWIST”的驳回决定;
7、媒体关于“PASSION TWIST”发型的介绍;
8、其他在案证据。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0月22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决定于2022年6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6类“发带;发夹;头发装饰品;服装扣;假发;发辫;发束;假发套;人类的头发;编织针”商品/服务上,商标专用期至2031年6月27日。
上述事实由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称争议商标在以英语为母语的国家已成为美容美发领域通用术语,用于其核定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风格和形状等特点,不具有显著性。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或为域外证据,或未显示具体形成时间,或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期,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PASSION TWIST”在我国已成为“发带;发夹”等商品上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亦不足以证明“PASSION TWIST”一词系直接描述其核定商品风格和形状等特点等的词汇,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所指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