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北京奇艺世纪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山东舜艺文化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奇艺世纪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山东舜艺文化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35期《商标公告》第50321011号“舜奇艺”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舜奇艺”,指定使用于第41类“书法培训;绘画和书法作品出租;教育;培训;组织文化艺术活动;娱乐服务;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画展服务;艺术展览;摄影”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934239号“奇艺”、第10235163号、第12487205号“爱奇艺”、第10235165号“爱奇艺 IQIYI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41类“培训;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节目制作;文娱活动”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较为接近,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书法培训;绘画和书法作品出租;教育;培训;组织文化艺术活动;娱乐服务;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摄影”等部分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的);节目制作;文娱活动”等服务上的“爱奇艺 IQIYI及图”商标经广泛宣传和长期使用在我国相关公众中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较为接近,已构成对异议人该商标的摹仿,被异议商标如予核准注册易误导公众并可能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受到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0321011号“舜奇艺”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