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娱乐壹英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陕西聚拍拍商贸有限公司
异议人娱乐壹英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陕西聚拍拍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36期《商标公告》第50405346号“佩奇小姐”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佩奇小姐”指定使用在第5类“补药;人用药;中药材;贴剂;婴儿食品;医用营养品;膏剂;婴儿尿裤;婴儿奶粉;医用敷料”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330807号“小猪佩奇”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医药制剂;维生素制剂;医用营养品;婴儿食品;婴儿奶粉;婴儿含乳面粉;净化剂;兽医用化学制剂;婴儿尿布;哺乳用垫”等。被异议商标主体部分“佩奇”与异议人引证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小猪佩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相近。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场所和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在本案中要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商标予以保护的请求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0405346号“佩奇小姐”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