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西聚福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信诚万洲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289690号“帝王夜宫”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原驳回理由为,申请商标与第24230370号“帝王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近似,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引证商标处于撤销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我局经审理认为,申请商标整体作为商标使用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我局向申请人寄送了《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评审意见书》,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提交申辩意见。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被我局依法予以撤销,见第1865期《商标公告》。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整体作为商标使用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