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吴勇洪
委托代理人:河北诚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406127号“吴记满园香 吴记 WU JI MAN YUAN XIA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057917号“满园香茗 茗及图”商标、第48728481号“满园猪香”商标、第1227891号“香满园”商标、第4163235号“香满园 WONDER FARM及图”商标、第69889442号“吴记及图”商标、第47558077号图形商标、第39621929号“吴记 老号及图”商标、第1749948号“吴记 WJ及图”商标、第4091926号“吴记”商标、第55191421号“满缘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在整体外观、文字内容、整体设计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据此,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五被我局在注册审查中予以驳回,且该决定已生效。故其与申请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现已不存在。
经复审认为,首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给相关公众的整体印象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会议室出租、养老院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七、八、九、十各自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主要认读部分汉字“吴记满园香”与引证商标一主要认读部分汉字“满园香茗”、引证商标二汉字“满园猪香”、引证商标三汉字“香满园”、引证商标四主要认读部分汉字“香满园”、引证商标十汉字“满缘香”、引证商标七、八主要认读部分汉字“吴记”、引证商标九汉字“吴记”在整体构成、呼叫、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七、八、九、十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七、八、九、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