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东台凯鹏塑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汉唐信通(北京)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吴卫娟
委托代理人:温州卓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东台凯鹏塑胶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吴卫娟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34期《商标公告》第50227564号“KPU”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KPU”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7类“合成橡胶;非文具用、非医用、非家用胶带;有机玻璃”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4313837号“KP”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7类“非金属制管套;压缩空气管道用非金属附件;接头用密封物”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0227564号“KPU”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