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张会朋
委托代理人:河北雄安尚信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张会朋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35期《商标公告》第49781912号“赐酿 老窖世家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赐酿 老窖世家及图”,指定使用于第33类“果酒(含酒精);白酒;葡萄酒”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9425号、第10984132号“泸州及图”、第4171319号“国窖世家”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果酒(含酒精);烧酒;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引证商标经宣传与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设计风格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因而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9781912号“赐酿 老窖世家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