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拉菲罗斯柴尔德酒庄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巡酒网络(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拉菲罗斯柴尔德酒庄对被异议人巡酒网络(上海)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26期《商标公告》第49341234号“大的拉飞”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大的拉飞”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通过电子手段展示商品和服务以便于电视购物和居家购物;通过计算机通信网络进行的在线广告;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4123132号“拉菲”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进出口代理;市场营销;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商业管理辅助”等。被异议商标显著部分“拉飞”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呼叫、字体字型等方面相近,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的服务对象、服务形式和服务内容等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9341234号“大的拉飞”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