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省央合数智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橙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657380号“十万电商云学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2511192号“十万剧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2504581号“十万+商邦•低风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72499947号“十万+创业商邦•低风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72496888号“十万+低风险•创业商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70026049号“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71376699号“十万A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46594737号“十万 名人传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在文字构成、含义、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设计独特,具有显著性,应当作为商标被核准注册。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三、四、五、六在申请注册时已被我局驳回,该驳回决定已经生效。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六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七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货物展出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七核定使用的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张贴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七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由“十万电商云学堂”纯文字构成,使用在广告宣传等指定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