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默沙东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北京民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3月22日对第65531682号“PNEUMINVAC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76968号“PNEUMOVA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理应知晓申请人在先商标,其仍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难谓善意。争议商标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申请人的“PNEUMOVAX”疫苗介绍、产品包装图片、产品说明书、药品再注册批准通知书;2、供应、分销、推广协议、销售发票及翻译;3、媒体报道;4、“PNEUMOVAX”在中国知网的检索结果;5、被申请人经营范围信息;6、申请人企业介绍、宣传册、商标信息、财务情况说明书、中国子公司或关联公司营业执照;7、申请人宣传材料、荣誉证明、媒体报道、国家图书馆检索结果。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经被申请人查询,在先已有诸多类似情况的商标获准注册。争议商标通过被申请人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与被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答辩证据(光盘):1、被申请人及母公司简介;2、产品包装图片;3、销售合同;4、宣传材料;5、类似情况商标信息。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材料,申请人提交的质证意见与其申请理由相似,在此不予赘述。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6月24日申请注册,于2022年12月21日核准使用在第5类生化药品、疫苗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早于争议商标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5类用作免疫剂的抗原制剂商品上,现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争议商标英文“PNEUMINVAC”与引证商标“PNEUMOVAX”英文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上较为接近,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生化药品、疫苗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用作免疫剂的抗原制剂商品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申请人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了引证商标,且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在先注册的商标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评述。
综上所述,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