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三生万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194539号“紫禁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5979100号“紫禁城THE FORBIDDEN CITY”商标、第48948164号“紫禁城建成六百年及图”商标、第48934356号“紫禁城建成六百年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存在显著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方糖;巧克力”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51935号“紫禁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已不存在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具有独特的内涵及显著性,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在先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鉴于审查一致的原则,本案申请商标亦应予以核准注册。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广泛宣传使用,在一定区域内具有了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使用图片。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申请人名下共申请注册有427件商标,其中包括多件“故宫老久”、“慈禧”、“紫禁城”、“乾隆”、“朕的江山”、“玉玺”、“太和殿”等商标。
经复审认为,一、鉴于申请人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方糖;巧克力”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已不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蜂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咖啡;营养补充剂”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由我局查明事实可知,申请人申请注册了包含申请商标在内的“故宫老久”、“慈禧”、“紫禁城”、“乾隆”、“朕的江山”、“玉玺”、“太和殿”等400余件商标,且申请人提供的少量使用图片证据并不能证明其所提交的商标注册申请已经实际使用或者具备真实使用意图,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商标法》第四条所指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
三、申请商标的文字“紫禁城”,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公众对商品的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故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可注册性。商标审查遵循个案原则,申请人提及的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