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臣信(厦门)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龙京慧泽(北京)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488907号“东方丰物”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通知书引证的第72096301号商标经审查决定驳回注册申请,该决定现已生效,申请商标与该商标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4月16日
申请人:臣信(厦门)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龙京慧泽(北京)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488907号“东方丰物”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通知书引证的第72096301号商标经审查决定驳回注册申请,该决定现已生效,申请商标与该商标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