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株式会社久保田
委托代理人: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989076号“K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长期大量使用已经与申请人建立了对应关系,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1016660号图形商标、第17682026号“K及图”商标、第13847174号“KEMS K”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构成要素、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类似本案情形的商标已获得共存注册。另外,引证商标二、三已被提起了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申请,请求待引证商标二、三的撤销案审结后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其他共存注册情况;申请商标在申请人产品、宣传资料上的使用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在“计算机软件设计;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计算机软件更新;测量”服务上被依法撤销(见1872期《商标公告》)。
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依法撤销(见1872期《商标公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已被撤销,故引证商标三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气象信息;工程设计服务;工业品外观设计;机械工程学研究;机器功能测试;设备和仪器的功能测试”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工业品外观设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技术咨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K及图”,该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在上述服务上可以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其他商标的申请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建筑学服务;测量;用于制图或热成像的无人机测量服务;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更新;计算机软件研究和开发;测量设备出租;软件即服务(SaaS);通过云计算提供虚拟计算机系统”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建筑学服务;测量;用于制图或热成像的无人机测量服务;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更新;计算机软件研究和开发;测量设备出租;软件即服务(SaaS);通过云计算提供虚拟计算机系统”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