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京东健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409627号“E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4647351号“中国企业家杂志社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依法撤销(见1869期《商标公告》);第25544256、25550873号“企眼 企 QIYAN”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二、三)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依法撤销(见1876期《商标公告》);第6772280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已被驳回。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被撤销,引证商标四已被驳回。因此,引证商标一至四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