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陈学文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国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71406494号“名机社FAMOUS MACHINE CLUB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827969号、第7320355号、第62088258号商标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