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创颜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厚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703351号“赫妍芙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0539083号、第24464709号商标存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的区别,整体尚可区分,共存于市场不易混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