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4657159号“美尔”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美尔 54657159

阅读:93641 2024-04-2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黄金智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大石桥市美尔镁制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7月06日对第54657159号“美尔”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第11869429号“美尔奇MERQ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

  申请人: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黄金智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大石桥市美尔镁制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7月06日对第54657159号“美尔”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第11869429号“美尔奇MERQ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引证商标的恶意抄袭和摹仿。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认定驰名商标的批复、荣誉证明材料、出口货物报关单、发票、广告支出审计报告、在先案例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3月25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17类“瓶用橡胶密封物”等商品上,注册商标公告日期为2023年3月14日。

  引证商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17类“合成橡胶”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止为申请人名下的有效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申请人陈述的理由和查明事实,我局将适用相应的具体条款进行审理。

  一、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瓶用橡胶密封物”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合成橡胶”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述“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主要是指确有充分证据证明系争商标注册人采用欺骗手段以外的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其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商标注册秩序、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损害公共利益。申请人在本案中证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的证据不足,故我局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三、争议商标本身并不带有欺骗性,不会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该标志所表示内容并非贬义或其他消极含义,其注册和使用亦不会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之规定。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足够证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4月22日

本文《关于第54657159号“美尔”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美尔 54657159》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8248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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