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卡塞拉酒业私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思朴知识产权代理(上海)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尹彦锋
申请人于2023年03月06日对第45588705号“黄袋鼠”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47963753号“黄尾袋鼠”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3262343号“黄尾袋鼠”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名下有近五百件商标,商标文字、图形各异,指定的商品、服务类别也涵盖生产、生活的诸多领域,还有多件商标是对他人知名商标的抄袭、摹仿,且被申请人名下多件商标已被不予注册或无效宣告。被申请人并不具有真实的商标使用意图和需求,其商标申请行为属于恶意囤积商标、抢占商标资源,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及“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相关介绍资料、宣传推广材料、销售材料、相关报道、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被申请人名下商标清单、被申请人抄袭的他人品牌、品牌权利人等信息简介、在先案例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4月20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0类“茶饮料、糕点”等商品上,注册商标公告日期为2020年12月7日。
2、引证商标二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3类“葡萄酒”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止为申请人名下的有效商标。引证商标一为申请人名下有效商标,但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提出注册申请,不构成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3、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作为一名自然人,在10多个商品、服务类别上共申请注册近500件商标,除争议商标外,还包括“香奈歌”、“香奈鸽”(与服装、化妆品品牌“香奈儿”相近)、“卡宴”、“卡宴轻汽”(与汽车品牌“卡宴”相近)、“优慕茜”、“柚乐美”、“悠益天”、“茶白兔”(分别与食品品牌“安慕希”、“优乐美”、“优益C”、“大白兔”相近)、“摩托萝拉”(与手机品牌“摩托罗拉”相近)、“优益库”(与服装品牌“优衣库”相近)等多件与他人在先知名商标相近的商标。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及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中,我局将依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审理本案。
一、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茶饮料、糕点”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葡萄酒”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主要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据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行为;或者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本案中,根据查明事实3,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作为一名自然人,在10多个商品、服务类别上共申请注册近500件商标,除争议商标外,还包括多件与他人在先知名商标相近的商标。被申请人在本案中未提交相关使用证据证明其已将争议商标投入使用,亦未对其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及其在不同类别上注册其他商标的意图以及相关商标的设计创作来源作出合理解释说明。被申请人前述商标注册行为具有复制、抄袭他人较高知名度商标的故意,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该类不正当注册行为明显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之规定。另,鉴于本案已适用上述法条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条规定予以审理。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