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桑德罗安蒂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刘青林
申请人于2023年07月27日对第54220510号“sandro hrners”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国际注册第1371455号“sandro”商标、国际注册第827287H号“SANDRO”商标、第42001000号“sandro PARIS”商标、第47970368号“sandro”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带有欺骗性,易使公众产生误认,并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具有恶意,不以使用为目的,抄袭申请人及他人知名品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2、相关决定书、裁定书;
3—20、有关“SANDRO”的介绍、媒体报道、代言人及明星穿搭简介、在时尚杂志上发布的广告、销售凭证及海关报关单、被申请人抄袭他人品牌信息、相关决定书、裁定书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所有人为被申请人,该商标于2021年03月11日申请注册,于2021年10月0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截至本案审理时,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四所有人为申请人,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截至本案审理时,均为有效的在先商标。
以上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系原则性规定,该原则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其他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适用《商标法》相关具体条款予以审理。
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本案中,鉴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时,引证商标四尚未初审公告,但申请在先,故本案同时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浴帽”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服装;帽”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方面相同或具有较强关联,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标标识的商品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具有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本案中,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本身及其构成要素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错误的认识,或者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会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故,我局对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上述规定的主张不予支持。
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规定。
本案中,截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了96件商标,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迪奥YTB”、“SUPREME YTB”、“亚历山大王 YTB”、“克罗心YTB”、“YTB MAXMARA”、“HRNERS ADLV”、“AMI YTB”、“ganni YTB”、“ROUJE HRNERS”、“HRNERS SNIDEL”、“MAJE HRNERS”等商标,与他人知名商标相近,攀附他人商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较为明显,其注册目的难谓正当。被申请人之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所指情形。
另,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实体性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故不再对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予以置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