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7364577号“Thom Brownies”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Thom Brownies 47364577

阅读:160822 2024-04-2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汤姆布朗日本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莆田市汤姆逊服饰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4月14日对第47364577号“Thom Brownies”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是“THOM BROWNE”品牌的所有人,“THOM BROWNE”(…

  申请人:汤姆布朗日本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莆田市汤姆逊服饰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4月14日对第47364577号“Thom Brownies”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是“THOM BROWNE”品牌的所有人,“THOM BROWNE”(汤姆•布朗,也译为汤娒•布朗)是美国高端服饰品牌,由同名设计师Thom Browne创立。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就在第25类商品上广泛使用“THOM BROWNE”商标,并在包括第25类的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了“THOM BROWNE”系列商标,在中国积累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人是该品牌的真正权利人,与“THOM BROWNE”商标形成了固定对应关系。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6249939号“THOM BROWN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品牌的创始人服装设计师Thom Browne(汤姆•布朗)在时尚领域具有很高的人气和知名度,并广为中国媒体所报道和相关公众所熟知。争议商标完整包含Thom Browne,损害了著名设计师Thom Browne(汤姆•布朗)的姓名权。三、被申请人名下大量商标系对他人知名的服装品牌的抄袭模仿,明显缺乏真实使用意图。被申请人一系列商标申请属于基于进行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的行为。被申请人及争议商标原申请人的行为已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极易误导相关公众,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1、百度百科关于“THOM BROWNE”的品牌介绍;2、申请人中文官网信息、新浪微博页面、微信公众号文章节选;3、国家图书馆出具的检索报告;4、国内众多知名网站对“THOM BROWNE”的宣传报道;5、申请人开设的关于“THOM BROWNE”的店铺信息及相关照片、报道、产品目录及商业发票;6、申请人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商标申请列表、相关异议和无效宣告决定书、工商、公安查处案件的部分委托鉴定书、立案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等复印件;7、被申请人的商标申请列表;8、在先决定、裁定;9、“THOM BROWNE”品牌创始人Thome Browne先生签署并公证的授权书及其中文翻译;10、其他证据材料。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6月18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6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人事管理咨询;会计;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批发服务上。

  2、引证商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服装及其配件、鞋、帽、包及其配件、体育运动包、背包和腰包、小背包、挎包、小钱袋、行李箱、衣箱、大衣箱、手提箱、服装袋、装化妆品用空手提包、公文箱、男用小手包和公文包、皮夹、钱包、链包、钥匙链、借记卡、信用卡、名片和电话卡包、钞票夹、伞和皮具商品等服务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至本案审理之时,被申请人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了132件商标,其中不乏摹仿他人知名品牌的商标,如“TB THOM BRO”、“BALENCIAIGAAA”、“08大鹅”、“FOG FEAR OF GOD ATHLETICS”、“KANYE YEEZY KIDS”、“SAINT MICHAEL KIDS”、“AOER ERROR”等。其中第53586150号“MMY MAISON YASUHIRO”商标因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已被我局宣告无效,该裁定现已生效。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相关规定已体现在《商标法》其他条款中,我局将依据《商标法》的相关具体条款予以审理。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与服装设计师姓名Thom Browne在隔离观察的状态下容易导致混淆误认,但争议商标在字母构成与设计师姓名并非完全相同,双方在含义上也有所区别,争议商标并未唯一指向Thom Browne本人,争议商标的注册不易使相关公众认为该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来源于Thom Browne先生。因此,本案尚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 “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姓名权)” 的情形。

  三、本案尚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欺骗性,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的特点产生误认,亦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四、《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除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手段。根据我局查明事实3可知,被申请人除争议商标外,其还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了包括“TB THOM BRO”、“BALENCIAIGAAA”、“08大鹅”、“FOG FEAR OF GOD ATHLETICS”、“KANYE YEEZY KIDS”、“SAINT MICHAEL KIDS”、“AOER ERROR”等在内的与他人具有较强显著性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共一百三十二件。其中第53586150号“MMY MAISON YASUHIRO”商标因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已被我局宣告无效,该裁定现已生效。被申请人在本案中并未提交其商标使用证据或对其注册上述商标的意图及商标设计来源作出合理解释说明。对此,我局认为被申请人上述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及摹仿他人在先商标的故意,其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另,申请人虽援引《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但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故本案无需再就争议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做出评述。

  申请人其他无效宣告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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