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1090101号“壹家半”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壹家半 51090101

阅读:110631 2024-04-2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菏泽宸光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权德(重庆)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徐小红 申请人于2023年04月23日对第51090101号“壹家半”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缺乏显著特征,不能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一条…

  申请人:菏泽宸光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权德(重庆)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徐小红

  

  申请人于2023年04月23日对第51090101号“壹家半”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缺乏显著特征,不能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百度搜索结果截图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1月8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注册商标公告日期为2021年7月7日。至本案审理时止为申请人名下的有效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壹家半”非汉语固定、常见词汇,依照社会通常观念,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相关公众能够将其作为商标标志进行识别,可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故争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足够证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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