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昆山皓奕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国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殷佳佳
申请人于2023年05月09日对第60372051号“皓益达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恶意,无实际使用商标的目的,构成《商标法》第四条所规定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申请”的情形。2、被申请人大量注册申请跨类别商标,并在商标交易平台进行售卖,牟取不正当利益,其行为扰乱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
2、被申请人商标注册列表、售卖情况等恶意证据;
3、其他在案证据。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11月8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2年4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广告宣传;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市场营销;替他人推销;人事管理咨询;为商业或广告目的编制网页索引;商业审计;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上,商标专用期至2032年4月27日。
2、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名下申请注册42件商标并在商标交易平台进行售卖,部分商标与他人知名品牌相近,如“薇德玛WEDERM”、“皙梵妮SFANRAY”、“豹捷音”、“秀莱雅XIU'OREAL”等,其中第60390581号“薇德玛WEDERM”商标因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经异议决定不予注册。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之“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主要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据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行为;或者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本案中,根据我局查明事实2可知,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名下申请注册42件商标并在商标交易平台进行售卖,部分商标与他人知名品牌相近,如“薇德玛WEDERM”、“皙梵妮SFANRAY”、“豹捷音”、“秀莱雅XIU'OREAL”等。被申请人上述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他人商标的故意,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该类不正当注册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且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申请人还主张争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规定,因本案适用《商标法》其他规定可保护申请人在先合法权益,不再适用该规定进行审理。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