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中山市洁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凯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首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西经纶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5746513号“舒足乐”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27992号决定,于2023年08月1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本案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供商标使用证据无效,被申请人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在“香精油;空气芳香剂;牙膏;动物用化妆品;香”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一直持续使用复审商标,并提交了使用证据,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提交了销售合同、送货单、产品图片打印页作为本案证据。
为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程序中的证据。申请人在撤销程序中提交了产品图片打印页。
针对申请人的理由及证据,被申请人答辩理由如下:申请人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商品上的使用。且申请人的合同、送货单为自制证据,申请人提交的合同的买卖双方为关联公司,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证据的真实性等不予认可,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9年1月4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类“香精油;空气芳香剂;牙膏;动物用化妆品;香”商品上,2019年12月14日获准注册,商标权期限至2029年12月13日。
2、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网查询,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为李开胜,股东为苏耀强。
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网查询,申请人提交的合同的乙方中山市明冠贸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苏耀强,股东为李开胜。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理由和事实,本案审理焦点问题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即2020年4月6日至2023年4月5日)在“香精油;空气芳香剂;牙膏;动物用化妆品;香”商品上是否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使用。
申请人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均为产品图片,未体现商标,且并未提交其他证据,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商品上的使用。经我局查明事实2可知,申请人在撤销复审程序中提交的销售合同及送货单证据中,买卖双方应为关联公司,因此该组证明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使用的商品上,进行了市场流通。综上,结合申请人的全部证据,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的使用,复审商标在的注册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