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睿思澳大利亚私营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911510号“HENDE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复审审理之时,第35674525号商标、第23081621号商标、第14278452号商标现为无效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商品与第10730831号商标核定商品不类似,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