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注册第G1676726号“NVMSentry”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NVMSentry G1676726

阅读:143828 2024-05-0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SMART MODULAR TECHNOLOGIES, INC.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76726号“NVMSentr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发现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743055号“SENTR…

  申请人:SMART MODULAR TECHNOLOGIES, INC.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76726号“NVMSentr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发现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743055号“SENTR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正处于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审理中,申请人恳请暂缓审理本案。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引起消费者对于商品来源的混淆和误认。三、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申请商标具有极强的显著性,申请商标并不是英文中的固定搭配,在指定商品上使用时并不会产生社会不良影响。四、在第9类商品上在先已有同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的案例,申请商标在英国已经注册,在日本、美国也通过了初审,根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同样应当予以初步审定。五、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和宣传已经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能够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不易对社会风尚造成不良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类似情形已获准注册的商标档案;在先判决;申请人在英语为母语的国家关于“NVMSentry”的已注册/公告商标档案及翻译;申请人官网宣传页面及部分产品介绍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经我局作出撤销复审决定予以维持,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NVMSentry”与引证商标文字“SENTRY”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带已录制固件的内存模块,其用于操作支持安全特性(即唯一设备标识符、安全启动模式、NAND访问模式控制、可动态调整的驱动器容量、安全擦除能力、写入保护和加密)的系统程序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由文字“NVMSentry”构成,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的复审商品上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商标注册具有地域属性,申请商标在其他国家或地区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其他在先注册商标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06日

本文《关于国际注册第G1676726号“NVMSentry”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NVMSentry G1676726》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8238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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