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宜兴市蜀古紫砂文化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076327号“蜀古SHU GU 蜀古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4585161号“古蜀 GU SH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非贵重金属茶具商品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经我局作出已生效决定予以撤销。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57297号“古蜀”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家用非贵重金属器皿;非电气饮具”商标上的注册经我局已生效撤销复审决定予以撤销。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具(餐具);茶壶”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梳;梳子盒”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牙刷等商品不在同一商品类似群组,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