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维亚科姆国际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812426号“海绵方裤宝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83157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经我局裁定予以无效宣告,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3528975号商标、第63544157号商标、第6355112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至四)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引证商标一至四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