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金丰盛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瑶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251171号“鲜果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023121号“鲜果专园”商标、第70192987号“鲜果庄园及图”商标、第68734416号“鲜果”商标、第69228635号“鲜果园”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五、七、八、九)效力待定,不能成为申请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第8210973号“鲜果源 Fresh fruit及图”商标、第64574196号“鲜果猿”商标、第14740925号“鲜果绿园 XIAN GUO LV YUAN及图”商标、第16761267号“鲜果满园”商标、第23899022号“鲜蔬果园”商标、第16459781号“闽鲜果园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六、十)在读音、含义等方面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局经审理认为,除原驳回理由外,标志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我局于2024年2月3日向申请人发送了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评审意见书,申请人提交了以下意见:大量带鲜果园汉字的商标已成功注册,申请商标不符合上述该标志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的情况,并且申请人花费了大量的时间精力物力申请注册、商标复审、对障碍物提出撤销等流程在该商标上,结合经济社会的发展、大众相关认知等各个方面综合,申请商标应当被理性对待核准注册。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依法撤销(见1865期《商标公告》);引证商标三、四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依法撤销(见1882期《商标公告》);引证商标五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依法撤销(见1878期《商标公告》);引证商标七、八、九已被驳回;引证商标十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依法撤销(见1869期《商标公告》)。因此,引证商标一、三至五、七至十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演员的商业管理;会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六核定使用的“会计;职业介绍”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鲜果园”,该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六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六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进出口代理;为他人推销;市场营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服务与引证商标二、六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此外,该标志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其他商标的申请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六撤三决定尚未生效。鉴于其最终状态不会影响本案结论,故我局视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