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微笑私人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幸商标专利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异议人:奥妍(上海)化妆品商贸有限公司
异议人微笑私人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奥妍(上海)化妆品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28期《商标公告》第46714133号“L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L及图”指定使用于第3类“研磨膏”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1096936A号“图形”、第31096923号“SMILEY”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肥皂;化妆品;洗澡用化妆品”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消费对象等方面差异较大,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著作权,但被异议商标“图形”与异议人享有在先著作权的《笑脸图案(Smiley Logo)》等美术作品在主体特征及细节设计上存在一定区别,二者未构成实质性相似,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未损害异议人的著作权。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6714133号“L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