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一: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二:林天胜
被异议人:欧阳细娥
异议人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林天胜对被异议人欧阳细娥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29期《商标公告》第49520601号“伊然优YIRANYOU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伊然优YIRANYOU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腌制蔬菜;食用油;肉;加工过的坚果;鱼制食品;水果蜜饯;酸奶饮料;奶制品;干食用菌;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申请日期为2020年9月5日。 异议人一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引证在先注册第3518519号、第29165182号、第35497368号“伊然”商标,第35497360号“伊然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牛奶;牛奶制品”等。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汉字部分,易使相关消费者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关联,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奶制品;酸奶饮料”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使用在其它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一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其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商品的产地和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证据不足。 异议人二林天胜引证的第50699528号和第50666577号“伊然优YIRANYOU”商标申请日期分别为2020年10月25日和2020年10月23日,晚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日期,该两件商标均不构成被异议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异议人二引证在先注册第23427509号、第29620368号、第23427846号、第20008451号“伊然优YIRANYOU”商标等,核定使用商品和服务为第16类“纸;卫生纸”等、第21类“厨房用具;日用玻璃器皿(包括杯、盘、壶、缸)”等、第35类“广告;替他人推销”等、第38类“信息传送;计算机终端通讯”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务在商品功能用途、服务方式等方面有较大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二引证商标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异议人二林天胜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抢注其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并会导致不良社会影响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9520601号“伊然优YIRANYOU及图”商标在“奶制品;酸奶饮料”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