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微笑私人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幸商标专利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异议人:奥妍(上海)化妆品商贸有限公司
异议人微笑私人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奥妍(上海)化妆品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27期《商标公告》第46421722号“L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L及图”指定使用于第44类“饮食营养指导;配镜服务”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0964961A号“图形”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4类“牙科;按摩;修指甲”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内容、方式及场所等方面差异较大,不属于类似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0964972号“SMILEY”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4类的“医疗诊所服务;医疗按摩;配镜服务”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部分服务虽属类似服务,但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如予并存使用在类似服务上,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著作权,但被异议商标“图形”与异议人享有在先著作权的《笑脸图案(Smiley Logo)》等美术作品在主体特征及细节设计上存在一定区别,二者未构成实质性相似,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未损害异议人的著作权。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6421722号“L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