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2507759号“天宝”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天宝 72507759

阅读:112768 2024-05-1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杨学龙 委托代理人:北京星知联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507759号“天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声明放弃在“3006冰冻蛋糕;3013冻酸奶(冰冻甜点);冻酸奶甜点;果汁刨冰;水果冰;沙冰”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申请商标与第1215498号、…

  申请人:杨学龙

  委托代理人:北京星知联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507759号“天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声明放弃在“3006冰冻蛋糕;3013冻酸奶(冰冻甜点);冻酸奶甜点;果汁刨冰;水果冰;沙冰”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申请商标与第1215498号、第13666251A号、第67701016号、第7242206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第56385407号、第6863305号、第804771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至八)、第11546073号、第1080209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至十一)不再构成使用在相同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第1452413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120968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区别显著,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申请人请求在复审商品上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的商品不明确,故我局将针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进行审理。鉴于引证商标四现已无效,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至十一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至十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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