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达塔艾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联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868548号“DATA.A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263469号商标、第14051832号商标、第22343504号商标(以下分别称为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三均已被提起撤销申请。引证商标一权利人主体已经注销。申请商标具有固有显著性,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可以起到作为商标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申请人及其“DATA.AI及图”商标已经在相关公众中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被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官网介绍、产品介绍与用户评论、媒体报道情况、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时至本案审结之时,引证商标二、三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引证商标一已被我局撤销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构成要素和整体外观等方面有所区别,上述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外文部分“DATA.AI”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仅表示商品的功能等特点,不易被消费者作为商标识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的依据。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