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6153364号“威文海浦沃斯”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威文海浦沃斯 66153364

阅读:89946 2024-05-2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威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刘军 申请人于2023年05月15日对第66153364号“威文海浦沃斯”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的“WAVIN(威文)”、“HEPWORTH(海浦沃斯)”、“WAVIN HEPWORTH(威文海浦沃斯)”商标经宣…

  申请人:威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刘军

  

  申请人于2023年05月15日对第66153364号“威文海浦沃斯”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的“WAVIN(威文)”、“HEPWORTH(海浦沃斯)”、“WAVIN HEPWORTH(威文海浦沃斯)”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第19类上的第52358001A号“威文”商标、国际注册第1607009号“WAVIN”商标、国际注册第562595号“WAVIN”商标、第12103261号“Hepwort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申请之前,“WAVIN”、“威文”作为申请人或其在中国投资公司的商号长期使用并在管道产品行业取得较高商誉,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号近似,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三、被申请人名下多件商标均抄袭管道行业知名品牌,具有复制、抄袭他人良好商誉的主观恶意,构成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的恶意注册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证据见第66152759号无效宣告案件):1、引证商标信息;2、关于WAVIN和威文(中国)的网络介绍;3、宣传册;4、WAVIN官网页面;5、相关媒体报道;6、威文中国工商登记信息及名称变更信息;7、经销协议、销售合同、出仓单、收货确认书、托运单、发票、工作单;8、“WAVIN HEPWORTH”、“威文海浦沃斯”百度检索结果;9、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抄袭申请人及他人品牌的商标档案、真实权利人信息;10、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7月23日申请注册,于2023年1月14日获准注册,指定使用在第19类防水卷材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四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得初步审定或获得领土延伸保护,分别核定使用在第19类非金属建筑材料、柏油、建筑材料、水泥管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所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于《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予以审理。

  一、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的“WAVIN”与“威文”商标、“HEPWORTH”与“海浦沃斯”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形成较为稳定的对应关系,并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威文海浦沃斯”文字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威文”、引证商标二和引证商标三“WAVIN”对应的中文“威文”、引证商标四“Hepworth”对应的中文“海浦沃斯”,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防水卷材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非金属建筑材料、建筑材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之情形。

  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主张的商号“WAVIN”、“威文”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尚不能认定其注册易导致相关公众将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号联系在一起,从而引起混淆,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商号权)”之情形。

  另,鉴于我局已经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予以保护,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进行审理。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22日

本文《关于第66153364号“威文海浦沃斯”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威文海浦沃斯 66153364》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817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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