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尚伦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95849号《关于第28558607号“小米米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字第8357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申请人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京行终1900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申请人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23)最高法行再49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在诉讼过程中,被诉决定引证的第22478840号“小姿米家 Xiz.Home”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注册、第16552283号“小米世家”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在动物皮、皮凉席、伞商品上的注册。被告应当依据新的事实重新作出决定。
经审理查明:在诉讼阶段,第16552283号“小米世家”商标已被宣告无效,已不再构成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第22478840号“小姿米家 Xiz.Home”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注册,亦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另,我局作出被诉决定时认为,第8836307号“小米世家 MILLETFAMILY”商标已被宣告无效,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已不存在,故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