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黄骅市广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北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723948号“广信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广信集团是在河北省黄骅市当地极负盛誉的房地产开发公司,申请商标中“广信”一词是对申请人企业字号以及申请人企业文化与企业精神最好的体现。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应当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商标中的“广信”二字表示的是胸怀广大、诚实守信,与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广信区”无任何关联,并且申请人与“广信区”相距甚远。因此,将“广信”作为商标要素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的规定,应当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在先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得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广信”为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广信区”为江西省上饶市市辖区),且申请商标整体并未形成强于地名的其他固定含义,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之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不予注册的情形属于禁用条款,相关标志无论是否经过使用,均不能获准注册和使用。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在先注册商标情形与本案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45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