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久泰现代农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省龙格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盐城琳源实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6月09日对第36903595号“久泰琳源”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第5016885号“久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8462336号“久泰JIU TA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完全可以认定具有主观恶意,企图攀附引证商标,引起相关公众的误认混淆。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及其核心品牌“久泰农业”的发展历程及所获得荣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3月18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9年11月7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1类“新鲜甜菜;新鲜蔬菜;未加工蘑菇;未加工土豆;新鲜黄瓜;新鲜柑橘;坚果(水果);新鲜水果;新鲜西瓜;植物种子”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二获准注册日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核定使用在第31类“鲜水果”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文字“久泰琳源”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显著认读文字“久泰”,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近似,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新鲜甜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鲜水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