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纵购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粤高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243189号“GENC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不服我局认定的申请商标与第25046667号商标、第5814823号商标、第50747030号商标、第17518579号商标、第18402416号商标、第18699501号商标、第24434293号商标、第37598759号商标(以下分别称为引证商标一至八)构成近似的决定。引证商标一、四、五、六、七、八已被提起撤销申请。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四至八均已被我局撤销决定予以撤销,上述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四至八均已被撤销,上述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考勤机、眼镜框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两件引证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同使用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与计算机连用的打印机;计算器;USB闪存盘;网络通信设备;光通信设备;交换机;路由器;会议电话机;自动广告机;耳机;数字多媒体广播电视机;安全监控机器人;电子监控装置;电视机;扬声器音箱;音响设备;测量器械和仪器;电气测量用稳压器;电源材料(电线、电缆);绝缘铜线;移动电话用数据线;启辉器;电源插头转换器;配电箱;调压器;继电器(电);变压器(电);断路器;电开关;插头、插座和其他接触器(电连接);熔断器;电涌保护器;照明控制装置;集成电路用晶片;保险丝;电接触器;互感器;防事故用手套;防护面罩用镜片;救生衣;安全头盔;防尘面罩;个人用防事故装置;防事故、防辐射、防火用服装;防事故用石棉手套;头盔用面罩;耐酸手套;防水衣;防火靴(鞋);焊接用面罩;防毒面具;工业安全鞋;工人用防护面罩;非医用防护面罩;安全网;非运载工具座椅用、非体育设备用安全带;数字门锁;联锁门用电子门禁装置;电子锁;人脸识别设备;工业遥控操作用电气设备;电池充电器;电池;移动电源(可充电电池)”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构成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两件引证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与计算机连用的打印机;计算器;USB闪存盘;网络通信设备;光通信设备;交换机;路由器;会议电话机;自动广告机;耳机;数字多媒体广播电视机;安全监控机器人;电子监控装置;电视机;扬声器音箱;音响设备;测量器械和仪器;电气测量用稳压器;电源材料(电线、电缆);绝缘铜线;移动电话用数据线;启辉器;电源插头转换器;配电箱;调压器;继电器(电);变压器(电);断路器;电开关;插头、插座和其他接触器(电连接);熔断器;电涌保护器;照明控制装置;集成电路用晶片;保险丝;电接触器;互感器;防事故用手套;防护面罩用镜片;救生衣;安全头盔;防尘面罩;个人用防事故装置;防事故、防辐射、防火用服装;防事故用石棉手套;头盔用面罩;耐酸手套;防水衣;防火靴(鞋);焊接用面罩;防毒面具;工业安全鞋;工人用防护面罩;非医用防护面罩;安全网;非运载工具座椅用、非体育设备用安全带;数字门锁;联锁门用电子门禁装置;电子锁;人脸识别设备;工业遥控操作用电气设备;电池充电器;电池;移动电源(可充电电池)”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