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上海回力鞋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富深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昆山多威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昊强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3103237号“多威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34902号决定,于2023年10月0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公司及品牌简介、商标许可合同、线下专卖店照片、抖音店铺截图、京东店铺截图、淘宝店铺截图、销售合同、发票、宣传推广合同及发票、宣传图片、产品检测报告、维权相关材料、所获荣誉及资质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及被许可人于2020年5月16日至2023年5月15日(以下称指定期间)在“运动服;鞋;帽;袜”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的“运动鞋;田径跑鞋(带金属钉);跳鞋;举重鞋;击剑鞋;摔跤鞋;拳击鞋;武术鞋;体操鞋;足球鞋;爬山鞋;马拉松鞋;自行车鞋;鞋;运动服;运动裤;帽;袜;T恤衫;羽毛球鞋;网球鞋;太极拳鞋;体育运动比赛服”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申请人调查,复审商标长期在市场上未销售也未进行广告宣传。申请人在多个知名网站上查询,均未找到复审商标相关的服装等商品的相关信息,申请人也未曾在电视、报纸、期刊杂志等媒体上看到复审商品的介绍、宣传,更未在线下商场或其他销售渠道的公开市场上发现复审商标的商品。综上,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为被申请人独创并注册,与被申请人有一一对应关系,具有很强的显著性与知名度。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提供了充分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一直在持续使用复审商标。申请人的撤销申请具有恶意,撤销复审申请亦是严重浪费司法行政资源。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阶段提交的证据材料,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被申请人及品牌简介;
2、商标许可合同;
3、被申请人在线上、线下店铺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
4、被申请人销售合同及发票;
5、被申请人宣传推广合同、发票及图片;
6、产品检测报告;
7、被申请人维权证据;
8、被申请人所获荣誉及资质。
我局将上述证据交换至申请人,申请人提出以下质证意见:申请人对复审商标提出的撤销申请系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正当行使权力,不存在被申请人所言的滥用。被申请人提供的使用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不予认可。综上,复审商标应被予以撤销。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证据:争议商标公告信息;被申请人名下相关商标信息。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2年3月1日申请注册,经异议及异议复审程序后于2010年5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运动鞋;田径跑鞋(带金属钉);跳鞋等商品上。经续展,现为被申请人名下的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手套(服装);领带;腰带”商品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撤销决定中被予以撤销,故本案焦点为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运动鞋;田径跑鞋(带金属钉);跳鞋;举重鞋;击剑鞋;摔跤鞋;拳击鞋;武术鞋;体操鞋;足球鞋;爬山鞋;马拉松鞋;自行车鞋;鞋;运动服;运动裤;帽;袜;T恤衫;羽毛球鞋;网球鞋;太极拳鞋;体育运动比赛服”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可以证明被申请人与河南多威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江苏多威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称被许可人)的商标使用许可关系。证据3显示被许可人在京东、抖音、淘宝以及线下店铺对复审商标在“运动鞋、服装、帽、袜”等商品上进行了使用宣传。证据4显示各被许可人作为供方向他人销售了带有“多威”、“Do-win”及图形商标的“鞋、服装、帽子”等,且有发票证明上述合同已实际履行,上述标识并未改变本案复审商标的主要部分和显著特征,已实际达到了区分商品来源的目的。证据1、5至8被申请人简介、广告宣传资料、产品检测报告及所获荣誉等亦可对上述事实予以佐证。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在“服装;鞋;帽;袜”等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运动鞋;田径跑鞋(带金属钉);跳鞋;举重鞋;击剑鞋;摔跤鞋;拳击鞋;武术鞋;体操鞋;足球鞋;爬山鞋;马拉松鞋;自行车鞋;鞋;运动服;运动裤;帽;袜;T恤衫;羽毛球鞋;网球鞋;太极拳鞋;体育运动比赛服”复审商品与被申请人实际使用的上述“服装;鞋;帽;袜”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故对复审商标在上述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运动鞋;田径跑鞋(带金属钉);跳鞋;举重鞋;击剑鞋;摔跤鞋;拳击鞋;武术鞋;体操鞋;足球鞋;爬山鞋;马拉松鞋;自行车鞋;鞋;运动服;运动裤;帽;袜;T恤衫;羽毛球鞋;网球鞋;太极拳鞋;体育运动比赛服”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6月03日